有基督教學校發通告,呼籲家長勿讓孩子觀看《美女與野獸》,因為戲中有斷背情節,又說「學校以聖經真理教導孩子,讓他們明白神創造人原本的心意,神不喜悅同性戀」云云。我看了這通告,大感震驚,倒不是因為學校呼籲罷看,而是那罷看的理由,居然是同性愛,而非人獸戀。《利未記》20章16節寫得清清楚楚:「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校長先生,你真的認識聖經真理?
世人罪惡多如恆河沙數,同性戀算老幾?況且聖經禁止的事多如天上繁星,比如《利未記》20章9節說:「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按照聖經真理,搞基要死,罵父母亦然,校規有否包括死刑?《哥林多前書》11章13至14節說:「你們自己審察,女人禱告神,不蒙着頭是合宜的嗎?你們的本性不也指示你們,男人若有長頭髮,便是他的羞辱嗎?」女學生禱告要蒙頭,學校可有依從?男人不宜留長髮,校長可有發通告,呼籲家長勿讓孩子見到梁國雄、蘇民峰?死嘞,耶穌把秀髮仲飄逸過Angelababy,耶穌肖像也非禁不可了。
即使真要教聖經真理,恐怕也沒校長想像般容易。世間「真理」皆隨歷史、文化、風俗、法律而改變,這是常識,不用聖靈啟示也能明白,佛家所謂「諸法無我」。聖經確實有好幾段文字反「同性戀」,如《利未記》20章13節:「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但假如你認真研究聖經,便應該設身處地想想:古代以色列人反對同性戀,到底是反對什麼?
以色列人重視「聖潔」,視之為敬拜耶和華的基本要求,而「聖潔」的意思,就是有別於異邦風俗。男男交合之所以可憎,一方面是因為跟迦南偶像崇拜的「男廟妓」有關(參見《列王紀下》23章6至7節),另一方面是以色列人認為,男男性交時,其中一人像女人般「被插」,大大削弱了男性至上的威嚴,即是說,聖經反同性戀的理由,若置於歷史脈絡審視,實本於「排斥邪神」和「男尊女卑」兩大核心價值。
《哥林多前書》63章9節說「親男色」(arsenokoitai)者不能承受神的國,很多基督徒以為指男同性戀,其實「arsenokoitai」一字是保羅所創,指涉希臘文七十士譯本《利未記》「人若與男人苟合」那句,換言之,他講的依然是古代以色列人不屑的「男廟妓」,而非現代人理解的男同。究竟聖經是否反同性戀呢?現代意義的同性戀,跟偶像崇拜無關,男女亦早已平等,聖經的反同理由顯然不合時宜,基督徒實不該再望文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