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被告奔跑足證參與暴動

指被告奔跑足證參與暴動

【本報訊】辯方強調被告並非向警方投擲物件之人,只是警方拉錯人。惟法官直指據被告被截獲時位置,已可裁定被告參與暴動,並非看熱鬧的旁觀者;而被告身上沒專業相機,亦可推論非記者或打算拍下歷史一刻的拍攝發燒友。

「若是旁觀者不會站花槽」

法官稱首被告許嘉琪若真是旁觀者,不會站在彌敦道馬路中心近中央花槽,以免發生危險或惹人誤會;加上首被告當時奔跑,唯一推論她正參與暴動。至於指證首被告的女警庭上證供與警方錄影片段不符,沈官指「人腦唔及攝錄機」,相信女警明知有人拍攝不會虛構情節;加上「負責拍攝警員要穩定鏡頭,不能像人觀察時不斷擺動頭部,否則觀眾會眼花」,現場拍攝角度或與女警觀察角度不一致,故女警證供無問題。
對於辯方指片段內擲樽的藍衣女戴口罩,但首被告被捕時沒口罩;法官認為可能是首被告奔跑時飛脫、或自行脫下令警察不易辨認。
法官又裁定次被告當晚確曾向警員投擲竹枝。辯方曾指警員供稱遭竹枝擊中小腿,與傳媒錄影片段中警員一早伸手擋開不符。法官直言該片段已因辯方反對而未有呈堂故不考慮。至於竹枝是否觸及小腿,警員本人最清楚;縱使感覺錯誤,也不能否定確有竹枝擲向他。至於第三被告自辯指見有人跑,基於安全遂「人跑佢又跑」,法官認為如不想惹人誤會是參與者,便應留在原地。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