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案的暴動罪乃因應六七暴動後所制訂,當年有被捕人士被控以相關罪行,但40多年來被控暴動罪案件不多。
重點是破壞社會安寧
今次旺角騷亂應否被形容為暴動一直備受爭議,而事實上被捕的35人當中,亦非全部人均被控暴動罪,部份僅面對襲警等較輕罪行。法官昨首次定性騷亂為暴動,指被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破壞社會安寧,沒人受傷也可構成暴動。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六七暴動發生前,普通法亦有相關暴動罪行,但六七暴動發生後便將有關罪行變為成文法,並納入《公安條例》之中。旺角騷亂中已有9名被告被帶上法庭,涉及的控方案情均大同小異,但面對的罪行則大有不同,如有被告用膠樽擲警或用竹篤警盾,僅被控襲警罪;但本案三名被告向警員擲玻璃樽及竹枝,卻被控暴動罪。
法官沈小民裁決指出,本案其中一個關鍵問題在於當晚是否發生暴動。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於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辯方曾指本案並不構成19條暴動罪,因條例寫明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相比起第18條非法集結罪中,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有所不同,今次事件中沒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只見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未屬破壞社會安寧及行使暴力。但沈官指出,本案已有暴力行為出現,已破壞社會安寧,不用等到有人受傷才算暴動。
沈官並假設當晚示威者每人持刀襲警,但沒警員受傷,只因警員戴上頭盔及穿上鐵甲裝備,這是否不足以構成破社會安寧?答案不言而喻。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