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案終極上訴,終於打贏官司,洗脫罪名,恭喜。
這宗官司,與剛剛判刑的曾蔭權案,有一點很相似,值得社會深思。陳志雲當日被控貪污,從庭上公佈案情看,咬文嚼字可以說他確實在未經僱主同意下收了利益,表面符合防貪條例第9條的貪污定義,但一般人以常識判斷,橫看豎看挺多只是一宗秘撈,與貪污扯不上邊。
或者陳志雲不算普通打工仔,但上市公司管理層秘撈,除非涉及欺瞞詐騙、偷呃拐騙,否則只屬違反內部守則,公司有權懲處,例如發警告信、減薪,甚或最嚴重是炒魷魚,但無論如何都不是刑事罪,要被判坐監。舉個極端例子,難道《明報》總編輯現在替競爭對手《蘋果日報》評論版寫了篇稿,只要收了稿費但沒問過《明報》老闆,就算犯了貪污罪,廉署可以又拉又鎖?荒謬。
曾蔭權案情況極為相似。曾蔭權在行會討論DBC牌照時,沒有申報他向DBC股東黃楚標租屋,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監20個月。如果控方能夠證明,曾蔭權向DBC發牌,是回報黃楚標的租屋,曾蔭權確實罪有應得。但剛剛相反,根據庭上案情,租屋和發牌兩者毫無關係。我相信,一般人都會同意,曾蔭權有沒有向黃楚標租屋,當日都會向DBC發牌。
換言之,根據庭上證供,曾蔭權千錯萬錯都只是錯了沒有申報,屬行政失當,同秘撈一樣,挺多要接受內部懲處,而非刑事罪。香港人對曾蔭權很多行事作風或者不以為然,但法治社會,應該要分清楚道德和法律,切忌混為一談。
陳志雲終於得到遲來的公義,但過程中付出高昂代價;至於煲呔,無論上訴結果如何,都已經經歷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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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