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業主須證明15年業權

法例要求業主須證明15年業權

【本報訊】新地(016)旗下赤柱村道50號洋房買家,以發展商遺失近百年前信件為由踢契成功,大律師陸偉雄指出,律師在買賣樓宇時的角色非常重要,有責任檢視全部地契文件及釐清所有權益。雖現行法例要求業主須證明15年的業權,但買家及其律師亦有權追查更遠歷史的業權文件,惟由於未清楚今次案件中遺失文件的性質及內容,故難以評論對之後同類事件的影響。
陸偉雄表示,就算沒有今次案例出現,買賣雙方律師都有責任核對全部樓契及地契去讓交易完成,因完成交易後,買方就要承擔土地所有風險,所以買方律師要更加小心核實。
根據普通法規定,在1988年修訂的物業轉易及財產(修訂)條例,業主須要證明15年的業權。賣方須出示政府租契和買賣合約日期前至少15年的業權文件予買方作業權查詢之用,可以是轉讓契、以轉讓方式作出的按揭文件或法定押記文件。
陸偉雄指,買方律師若發現文件有遺漏,可要求賣方交出,但如文件已無法尋回,連副本亦不能提供,業權人可就遺失契約而作出法定聲明,但業權已非完整無缺。有測量師指出,現時有不少業權久遠的項目,相信都有不少土地業權文件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