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無綫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前經理人叢培崑,遭廉署起訴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原獲判無罪。但律政司窮追不捨,兩度上訴,最終兩人被改判有罪罰款。陳志雲和叢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昨獲判得直,終極勝訴,糾纏7年的案件畫上句號。陳於庭外發表感言嘆謂:「7年喇,終於可以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他寄語香港人要竭力捍衞獨立的司法制度不受干預,確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記者:楊家樂
由陳志雲2010年3月11日遭廉政公署人員拘捕、直至昨日終極勝訴,歷經2,560天。陳今早等候開庭期間被記者問到心情如何,他指着法庭、笑着用磁性聲音回答:「不如我哋靜靜地聽咗先啦?」他的現任老闆、商台主席何驥亦首度到庭旁聽,全程坐在陳身旁。
陳志雲聽取裁決後,在終院門外發表感言,重提當年被捕後說的金句:「當你嘅生命起咗一啲莫名其妙嘅變化,唔好驚,唔好亂……前路幾咁迷惘都好,霧霾始終會有散去嘅一天。」他意有所指說:「可以行嘅路,一定唔止一條,只要你願意,絕對可以另闢蹊徑。」
陳自言今次經歷給他最深的感受,是「人與人之間嘅互愛係最重要」,感謝7年以來「上帝派遣喺我身邊嘅每一位天使」,指他們無保留地信任、無條件支持及無間斷鼓勵,給予他動力之餘,亦為他承受很多壓力,「冇佢哋嘅支持,我係堅持唔到今日」。
料訟費開支達1,500萬
陳不忘提到,「無論你同意與否,我哋都要尊重法庭嘅裁決。獨立嘅司法制度,唔單止係我哋嘅核心價值,亦都係香港賴以成功嘅重要基石,所以我衷心希望我哋每一個香港人要盡我哋嘅力量,將佢珍而重之,努力捍衞佢」。據了解,昨宣佈判決聆訊,陳本身不用出席,但陳最終現身,相信因為「始終都係一個完結」。
至於訟費,終審法院下令於21天內申請,相信陳稍後會向法庭提出。有法律界人士估計,由提堂至終審法院聆訊,陳一方的律師費總開支或高達1,500萬元。由於陳勝訴,相信可取回訟費,「唔會蝕入肉嘅,不過係嘥咗精神同時間囉」。
無綫回應其他傳媒時表示不予置評,至於曾於原審時出庭頂證陳志雲的無綫執行董事及集團行政總裁李寶安,昨以簡體字訊息回覆本報:「事情已經發生,已經完結,不再評論。謝謝。」律政司則指尊重終審法院裁決,相信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陳志雲與叢培崑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指出,陳於案中只是在奧海城除夕倒數節目中亮相,與業務總經理職位無關,上訴庭卻指陳既是無綫的時任業務總經理,因此其行為必定是與無綫業務有關,李官認為屬難以理解的推論。
條文定義不宜過份寬闊
李官認為就《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而言,定義不宜過份寬闊。陳志雲於案中主持《志雲飯局》,行為對身為主事人的無綫有利,無綫亦無損失,上訴庭卻將陳的行為標籤成罪行,實非立法原意,指上訴庭錯誤演繹第9條。
李官又謂,奧海城付款給陳是要確保陳出席活動,不能因此指控奧海城的作為涉及無綫事務或業務而以第9條檢控。而叢培崑的處境其實與奧海城一樣,兩者行為並無分別。
本案涉及陳2009年12月31日出席奧海城活動,被指未經無綫同意下從叢的公司收取11.2萬元,作為活動報酬。原審法官潘兆童於判決時連環指摘「六嬸」方逸華、李寶安及樂易玲,更痛斥無綫:「上市公司唔係大股東嘅俱樂部……唔能夠因為某啲大股東嘅親朋戚友餐廳開幕,就免費派藝員出席。」其後潘官被迫改判陳有罪時,亦強調「根本不能以貪污兩字來形容本案」。
案件編號:FACC11&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