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交出90多年前批地信函豪宅踢契案 新地敗訴

未能交出90多年前批地信函
豪宅踢契案 新地敗訴

【本報訊】新地(016)赤柱村道50號洋房兩年前1.28億元售出,但買家質疑土地業權問題,入稟要求「踢契」。法庭昨下判詞,指新地未能交出兩封在90多年前由工務司發出予第一手土地業主的批地信函,無法提供良好業權證據,裁定買家勝訴,新地一方需退回定金和已付部份樓價共1,928萬元,另加訟費。新地擬上訴。
記者:蔡少玲 程俊華

涉案地段最初由前立法局首席華人非官守議員羅旭龢在1928年持有,2007年9月開始由新地附屬公司昌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開始持有。原告歡康有限公司前年4月16日與被告簽約買入涉案的赤柱村道50號5號屋,原訂於同年10月6日完成交易,但買家的律師在8月7日向被告提出有關土地業權的查詢,其後並無完成交易,並於同年11月17日興訟要求踢契。歡康由一名男子杜春江持有,杜疑是內地人。
法官在判詞中指,案件主要針對前工務局於1923年11月及1924年12月,分別向羅旭龢發出的兩封信件,原告追查歷史,認為兩封信內容紀載了當年的批地條款,但因信件已遺失,原告擔心業權將來會受影響,遂以被告未能出示有關文件,亦未提供任何法定聲明解釋為何不能出示文件正本或經證實的副本,即無法顯示有效良好業權為由,要求踢契。
被告一方則稱,曾於2015年10月9日向地政處查詢,一周後獲回覆該處並無兩封信件的紀錄。被告認為,由於政府多年來無採取任何行動,故相信日後要求執行兩信批地條款的危機並不存在。

新地赤柱村道50號一個洋房物業遭入稟「踢契」。

新地擬上訴

法官指,雖然1932及1957年分別曾有兩間律師行,處理過涉案土地的公契及轉讓交易,或曾接觸過兩封信件,惟被告只依賴地政處的回覆,未試圖接觸此兩律師行,或向政府檔案處查詢,基於兩信件內容載有批地條款內容,是對業權至關重要的根源,法官認為,不能斷言遺失的兩封信日後不會再出現,政府要求執行兩信批地條款的機會仍然存在,故裁定被告未能提供良好業權的證據,判原告勝訴。
新地表示,買家所要求的文件屬戰前檔案,地政署確認再沒文件記錄,該地皮經過多次轉手亦沒有出現任何業權問題,取得法律意見認為買家即使沒有該文件,對實際業權無影響。公司會研究判詞,稍後將決定上訴事宜。

案件編號:HCMP306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