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方表示,去年12月29日接獲政府部門轉介,指一名9歲男童懷疑在葵涌一院舍內非禮一名7歲女童。案件列非禮,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跟進調查。但由於該名男童未滿10歲,警方未有對他提出起訴,但已向他作口頭警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他解釋,因為法律上認為10歲以下人士沒有能力組成犯罪意圖,故即使犯罪如打人、偷竊、性侵都無法被定罪。
可循民事向院舍索償
至於受害女童家長能否就事件追討如院含等相關人士責任,律師文浩正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中列明,任何超過16歲的人故意忽略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如果院舍屢次發生這種情況、又沒有具體措施改善,可證明院舍疏忽。
受害人家長另一方面也可循民事訴訟方式向院舍索償,不過是否成功索償也要視乎院舍的人是否知情、如何看管兒童等因素。
■記者譚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