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質疑不控何君堯「律政司忽略條文」

江樂士質疑不控何君堯
「律政司忽略條文」

【庭內自拍爭議】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在法院自拍,律政司決定不提控,司法機構昨發聲明重申除非獲許可,否則禁止在法院範圍拍攝。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對律政司的決定感意外,認為法例清晰直接禁止在法庭範圍內拍照,包括何當天身處的位置。他指事件未必需要檢控,但律政司至少要發出口頭警告,及去信律師會提醒會員。
記者:歐陽聯發

江樂士指出,律政司似乎忽略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2c款,條文寫明不單止在法庭內拍攝是犯法,甚至在「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也違法。江指何君堯在高院第28庭外拍照,明顯在法院範圍,這也解釋了司法機構當天認為有需要報警。
第7條列明,「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屬違法,違者可罰款2千元。何在去年4月28日,旁聽新界原居民「套丁案」被告的保釋申請聆訊,在庭外自拍並上載照片到facebook。

江樂士認為律政司至少要對何君堯發出口頭警告。

司法機構聲明不准攝影

律政司昨日回覆查詢,只是重申前日立場,即法例只禁止拍攝法官、陪審員、證人或與訟任何一方。而司法機構的聲明則提及,一般而言法庭內一律不准攝影。至於法院大樓的其他範圍則只有在獲得特別許可下,例如舉行委任儀式後,或傳媒代表在法院大樓出入口外的指定地點才可攝影。法院大樓多處貼有告示提醒公眾不准攝影,但聲明沒提及如果再有人在法院範圍自拍,會否再報警。
立法會議員兼大律師楊岳橋質疑律政司的決定只是自行釋例,欠案例支持。他估計有關條例立法原意是要保障法官、陪審員、證人,以及維護法庭的莊嚴,擔心市民會仿效何自拍,或會損害法庭莊重。他不鼓勵市民到法庭拍照。
有律師表示,禁止在法院範圍拍照,可避免混亂。由於律政司的看法與公眾一向認知大相逕庭,律政司有責任作廣泛宣傳,亦須向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記者協會等持份者解釋清楚。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2013年聲援碼頭工人在高院的聆訊時,也曾在法院內拍照並上載到社交網站,警方事後出動重案組調查,最終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