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律師會會長、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4月在其個人facebook,上載一張攝於高等法院大樓內的自拍照,司法機構其後報警。警方發言人昨指已完成調查,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不對任何人提控。律政司則指,詳細考慮法例後認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只禁拍攝法官、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換言之,市民自拍不會被控。
斥報警者害人
何君堯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報警的人行為無聊,目的或是想「害人同煩人」。本報致電何君堯回應事件,但何尚未聽任何發問便掛線。據《明報》報道,何回覆查詢仍不覺在法庭自拍有問題,他又指當日報警的人目的或是想「害人同煩人」。他重申庭內拍照並非無聊,而是為抒發感情。
律政司回覆指,詳細考慮《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7條的釋義、所有相關證據及檢控守則後,認為證據並無合理機會證明任何控罪。
律政司特別提及,考慮該條文的中文及英文文本的原文,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認為第7條只禁止拍攝或繪畫(或企圖拍攝或繪畫)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照片、肖像或素描。而將案件轉介警方的司法機構則指,不評論個別事件。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律政司的詮釋有其道理,他同意條例有過時的地方,質疑「使唔使管咁嚴呢」,指參照英國法院的規例,公眾人士可在不影響聆訊的情況下在法院範圍內拍照。但張認為律政司應向公眾交代甚麼情況可以在法院拍照,甚至提出修例,讓公眾拍得放心。
事件發生在去年4月28日,當日高院第28庭處理新界原居民「套丁案」,包括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在內的12名被告,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何君堯同日在facebook上載自拍照,寫上:「在28庭內,未見成功,先見其母!培叔忍耐呀!」據法庭資料,有被告當天由何君堯所屬律師行代表。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