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須證言論有理可據

辯方須證言論有理可據

【本報訊】有律師解釋,誹謗案中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即梁振英要證明梁繼昌的言論令人覺得梁振英「差咗」,如影響其聲譽、外界對其信心等,梁振英亦要證明事件招致多少損失。有律師認為梁繼昌大致可有兩個辯護理據,包括其言論是有理可據及涉公眾利益。

英稅局回覆或可作辯護

至於執法機構有否就UGL事件進行調查,律師指梁振英無責任去證明,反而是由梁繼昌去證實,以支持其言論是有理可據。梁繼昌2015年表示曾去信英國稅局要求對方調查UGL事件,並稱英方曾回覆,律師指若英國當時的回覆是會跟進及調查,那麼梁繼昌所指「仍然接受緊香港和外國的稅局的調查」中的「外國稅局的調查」便可成一個有效辯護;但若英國稅局曾回覆表示已終止調查,那梁繼昌便不能作辯解。
由於英國稅局不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香港法庭難以傳召英國稅局人員作供,但另一方面,梁繼昌若認為香港稅局可幫他提供證明,可要求法庭出證人傳票,傳召香港稅局人員出庭交代曾否向梁作出調查。
律師續指,梁繼昌亦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因他作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監察政府,故作出相關言論。一般誹謗案亦可以公允評論作辯護。不過他指由於梁繼昌所說的上述說話,是一個陳述而非評論,故較難以此抗辯。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