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會議內發言無豁免權

非會議內發言無豁免權

【本報訊】根據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發言,可享法律程序豁免權,但僅限於會議內發言。據報道,特首梁振英針對梁繼昌入稟言論,是其接受傳媒訪問時發表言論,或不受特權法保障。

貶低地位已可視為誹謗

按《基本法》第77條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4條,兩條文均註明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被追究,特權法第4條更列明,除發言外,議員在提交立會報告書的言論,或因提出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等方式提出的意見,都獲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豁免。
惟議員在立會大樓其他位置發言則不受特權法保障。據報道,梁特是因梁繼昌於立會大樓向傳媒提及梁特「仍接受緊廉署調查,甚至係香港及外國稅務局的調查」一句作追究。
法政匯思召集人、執業律師文浩正指,按照誹謗定義,一個人在公開場合的言論或文字,若貶低事主在社會人士間的地位,已可視為誹謗。被告需向法庭提出答辯理由,如言論是基於事實或公允評論等。他指部份誹謗官司會在高院由陪審團裁決。一旦誹謗指控成立,法庭將視乎誹謗言論有否對事主造成實質損害,定出賠償金額,又或下達禁制令禁止當事人再發表誹謗言論。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