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10月一艘拖船運送躉船行經汲水門大橋,躉船吊臂與橋底碰撞造成損毀,青嶼交通癱瘓。躉船公司早前否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罪受審,昨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脫罪。
裁判官指出,躉船當時全由拖船船長控制,不相信有17年航海經驗的船長,竟然不知道躉船吊臂上有代表不准駛入汲水門大橋範圍的標記,發生碰撞意外純粹是因為船長貪方便違反法例。
官指拖船船長不可信
拖船船長黎木喜早前已認罪,現等候判刑,裁判官指他作供時有動機去降低罪責。黎稱沒看到躉船吊臂上,有代表不可駛進汲水門大橋範圍的紅白間條標記,以及不知標記意思。裁判官指黎木喜的說法完全不可信,指黎肯定知道航行限制,選用涉案航道是貪快貪近,屬不合邏輯和不能接受。
涉案躉船在港珠澳大橋地盤服務,前年10月23日需運往油麻地維修吊臂。被告威耀工程有限公司老闆與地盤高級工程師協商後,接納工程師建議由對方安排拖運。
裁判官指該工程師是負責人職級,不是普通員工,他知道躉船的航行限制,被告不會預計在他安排下會出事,故接納被告已盡合理努力避免犯法,判被告罪脫兼得訟費。
案件編號:TWS4887/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