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旺角騷亂,被捕者中有兩男一女被控以暴動罪,被指曾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3人在區院否認控罪受審,代表女被告的大律師昨在結案陳詞指,當晚旺角發生的事情不完全符合法律上暴動定義,此說法引起法官質疑,反問是否有人掟磚及竹都不屬暴動。大律師則解釋,掟磚及竹後沒人受傷,未有破壞社會安寧,不屬暴動。案件將於本月16日裁決。
稱僅屬非法集結
代表港大女生許嘉琪(22歲)的大律師指,法律上暴動需符合3個定義,即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令人擔心人身財產受威脅,當中被告需令人受傷或損壞他人財物,才可算是破壞社會安寧。大律師認為,許當晚的行為最多只是非法集結,沒令他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控方則補充指暴動的交替控罪便是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DCCC710/16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