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由石屎森林,變回草莽綠林。我們變成江湖好漢,不講法規,而是快意恩仇,有仇必報。
最近幾個法盲代表為了撐7警,說出了「冤家宜解不宜結」的大智慧,要求特赦。
冤家?我想起的是tvb劇集中的鬥氣冤家,我不知道7警和曾健超是那種性質的冤家?
那是原告和被告人的關係,是打人和傷者的關係,是人為刀俎我在暗角任你魚肉的關係。
怎麽變成肉麻當有趣的冤家?
你會否覺得4個身陷DQ官司的議員是冤家宜解不宜結呢?
司機被抄牌時可否同阿sir講:冤家宜解不宜結,不如就咁算數呢?
根據這個邏輯,其實這個社會不需要警察,因為所有爭拗都可以私了,都可以冤家宜解不宜結,為甚麼還要報警?
然後他們惱羞成怒,又說:先撩者賤,打死無怨。
真是古惑仔江湖大亂鬥的時代。
「先撩者」以「先後次序」來判斷是非對錯,但法律不是等巴士,不是先到便任你坐。
即使有人打尖在先,也不代表你可以把他打到半死。
國內常有小偷被群眾追捕毆打的新聞,那些圍毆的市民便是抱着這種心態「先撩者賤打死無怨」,他做賊,活該被打。這種邏輯,法盲。
何謂「先撩」?曾健超是先撩者?但之前,示威者已經被警察胡椒噴霧顏射、催淚彈鎮壓而激起了民憤;所以,我們能夠說「警察是先撩者賤,示威者反抗無怨」嗎?
「先中自有更先進,賤中自有更賤人」。
這兩個說法互相矛盾,究竟幾時「先撩者賤」要打死?究竟幾時又可以「冤家宜解不宜結」呢?是否警察做錯事便「宜解不宜結」,而市民做錯便「打死無怨」?
庫斯克寫文章批評警察,結果被人文革式上綱抄家到學校興師問罪。為何又不能「冤家宜解不宜結」而一定要「打死無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