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名Uber司機涉無牌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保案,昨在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下月10日裁決。辯方指被告並非為載客取酬而駕車,而是為履行與Uber之間的個人合約責任,並質疑控罪源於1950年代規管白牌車的法例,能否追上現今科技。控方則指不管被告的主觀想法,其服務客觀上已違法,無論以任何現代科技或術語包裝,實際上就是經營無牌的士服務。
控方認為就無牌載客取酬罪,控方毋須主動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只須證明綜合環境證據下,該旅程客觀上屬載客取酬。控方指有充足證據證明本案涉商業交易;即使須證明犯罪意圖,亦只需證明被告知悉旅程有商業性質,不用仔細探究其主觀意圖。控方續指的士和巴士必須定期驗車,但私家車則視乎車齡,若被告和Uber獲准經營私家車載客,將違發牌制度保障公眾安全之目的。
質疑法例追不上科技
辯方認為法律上須考慮被告駕車的確實目的是甚麼,即主觀上有沒有犯罪意圖。辯方指5名被告劉均榮(54歲)、陸振邦(44歲)、陳鍵豐(30歲)、梁愷信(35歲)及陳子麟(41歲)不是為了載客取酬而駕車,而是為了履行對Uber的合約責任。至於乘客與被告之間有沒有合約或協議,則欠缺證據。
加拿大Uber在前年對多倫多市政府的訴訟中獲判服務合法,辯方借用該案判詞,質疑本案控罪源自舊時,針對的科技與現今不同,是否有足夠彈性涵蓋新科技,抑或它既無法對抗也不能擁抱互聯網流動通訊的新世界。辯方今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