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警暗角打人被判囚兩年,刑期長度剛好讓他們符合資格申請釋前就業計劃,提早獲釋出外工作。惟一旦上訴成功但減刑幅度少,卻同時失去假釋資格,隨時得不償失。但有律師認為,七警未必會考慮這個因素,因七警期望是脫罪或緩刑,況且他們或要顧及背後不同持份者包括不同警察協會的想法,所以上訴象徵意義更重要。
七警暫只有總督察黃祖成、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提交了上訴通知書,針對定罪及刑期上訴。
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第7(2)條,囚犯服刑兩年或以上,可申請釋前就業計劃。若獲批准,最早可在刑滿前6個月獲假釋。以七警判監24個月計算,如獄中行為良好,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再扣減上述計劃的6個月,即服刑10個月便可獲假釋。但申請人須已獲聘,並在假釋期受監管及住在宿舍內。
假設七警定罪上訴被駁回,但刑期上訴得直。若獲扣減9個月,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但計算後同樣是服刑10個月後獲釋,跟沒申請上訴而選擇釋前就業計劃一樣。換言之只要刑期扣減少於9個月,「計落其實冇着數」。
律師指或為象徵意義
律師陳惠源指,一般提上訴的囚犯很少會這樣計算,而七警的上訴目標是為求脫罪、改判緩刑或更輕的刑罰,同時要顧及同袍或警察協會的想法。陳相信七警提出上訴非只顧自身利益:「喺佢哋(其他警員)心目中一個意義就係,經過我哋爭取、大聲疾呼後,司法系統真係做到脫罪或減刑個效果,呢個會唔會係象徵意義呢?」律師黃偉能則指,七警上訴應為自己多於為他人,「因為個定罪對佢哋影響好大」。黃解釋,釋前就業計劃是最後選擇,「白領犯罪」的囚犯較易成功申請,但涉暴力的囚犯則難度較高。
資料顯示,欺詐港大的醫學院前院長林兆鑫被判監25個月,11個月後獲釋。
■記者黃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