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搬運及存倉公司東主長期欠租,明知已被法庭下令收樓,仍收取客戶逾4,000元費用,替客人將10萬元財物存倉。客人其後上門發現公司已被收樓,無法取回物品。東主早前承認兩項不當地接受付款罪,昨在觀塘法院判刑被判監6個月,賠償一萬元。
事發於前年9月至11月。感化主任認為被告鄭龍海(44歲)有重犯機會,加上被告工作繁忙,無暇休息,故不建議他接受社會服務令。辯方強調被告已結束存倉生意,僅做搬運工及兼職Uber司機。辯方又指被告曾借貸,若繼續被扣押,會加重其債務。
案件編號:KTCC5094/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