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難影響梁振英UGL案

判刑難影響梁振英UGL案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入獄20個月,主審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出,《基本法》列明特首必須是正直誠實的人,令人關注曾蔭權被定罪,會否提高捲入UGL醜聞的特首梁振英被檢控的可能。曾任廉政公署調查主任的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出,該兩宗案件性質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梁振英於2014年被澳洲傳媒揭發出任戴德梁行(DTZ)董事時,與澳洲企業UGL簽訂秘密協議,收取5,000萬元「分手費」,部份款項是在其任特首時收取,但梁未有向行會申報。

林卓廷:要獨立睇證據

一直對UGL案窮追猛打的林卓廷指出,根據已經公開的資料,梁振英在UGL事件中涉嫌收取的利益比曾蔭權案大,曾蔭權罪成,難免提高市民對梁振英繩之於法的期望。但林指出,不能將曾蔭權涉貪案與梁振英捲入UGL案相提並論,「因為兩單案性質不同,我哋亦唔知道廉署最終調查UGL案嘅證據,唔能夠因曾蔭權罪成而提高UGL案檢控嘅機會,要獨立睇證據」。
針對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基本法》列明特首必須是正直誠實的人,林卓廷認為相關說法是「道德要求大過法律」。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則指出,雖然現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特首,但梁振英在收取UGL的5,000萬元「分手費」中,有部份款項是在其擔任特首期間收取,但梁並無向行會申報,這或已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另外,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調查梁振英收取UGL的5,000萬元事件,將於下月初討論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包括調查梁與UGL簽訂的協議和收取的款項,有否遵從《基本法》第47條及行會的申報規定、UGL協議與梁的特首身份有否任何利益衝突,以及該款項是否應予課稅等。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