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不涉貪污 刑期較短

罪行不涉貪污 刑期較短

【本報訊】法官陳慶偉判刑時引述兩宗案例,指曾蔭權被裁定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沒判刑指引,但強調刑罰須具阻嚇性,藉此懲罰公職人士濫用職權。他引述許仕仁案,指許因向政府隱瞞接受新地貸款的行為失當罪,判監18個月,而本案不涉及貪污,認為20個月的監禁是合適。
法官強調控罪刑期長短,取決於案情是否牽涉貪污元素,他同意本案判刑不涉貪污指控,但批評曾作為特首必須廉潔、有誠信,卻違反市民及中央賦予他的信任。

官引述許仕仁案例

翻查資料顯示,許仕仁在2014年被裁定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共5罪罪成,其中兩項失當罪指許隱瞞政府他免租居於禮頓山兩單位及接受新地貸款,分別判監18個月,控罪跟曾蔭權本案相似,不涉及貪污元素。
而餘下3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則牽涉金錢交易,指他擔任政務司司長期間收受郭炳江850萬元,以及任行會成員期間收受陳鉅源及關雄生1,118萬元,則分別被判監長達6年。於2005年親自招攬許重返政府的曾,當年亦為許撰寫求情信。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