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以大比數裁定是否罪成,需要重審,令人關注特首未被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規管。四名特首參選人,除葉劉淑儀認為只需優化特首申報利益制度外,其他參選人承諾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範圍適用至特首。有立法會議員要求各特首參選人交代當選後相關法例修訂時間表。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於5年前發表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防賄條例》適用範圍,並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審批特首接受利益。
惟當年遭曾蔭權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阻撓,結果《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及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未有涵蓋特首,令監管存有缺口。特首梁振英上任前曾承諾修例,但一直未有兌現。
曾蔭權案主審法官陳慶偉昨在判刑指出,特首是香港最高的話事人,《基本法》列明特首要向香港巿民及中央政府負責,更是一個正直誠實的人。
四名特首參選人中,胡國興、曾俊華及林鄭月娥均承諾,一旦當選,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的範圍適用至特首,只有特首參選人葉劉淑儀建議優化現有的行政會議申報制度中對行政長官的要求,擴大其利益申報的涵蓋範圍,與防賄條例第3條對政治任命官員的規管範圍相同。
梁振英被指蓄意拖延修例
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指,防賄條例第3條是警惕公職人員不可收受利益,而第8條是防止與政府公務往來的人士提供「甜頭」予公職人員,認為作為全港公務員之首的特首理應納相關法例規管,「今日見到曾蔭權被判有罪坐監,正正反映有需要將特首納入埋第3同第8條嘅規管」。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會議員林卓廷促當局盡快將特首納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的規管,他批評梁振英蓄意拖延相關修例工作,認為修例本是簡單事,只需在防賄條例第3及第8條加入特首及增加特首申報機制,他要求各特首參選人應交代當選後相關法例修訂時間表。
■記者謝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