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涉貪案】
【本報訊】因瀆職而被定罪的前特首曾蔭權昨被判刑。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稱曾蔭權作為特區之首,要向港人及中央政府負責,需有個人誠信,但他違反誠信。法官謂過去多年為官生涯從未見過一個被告由非常高位跌下來;考慮到曾蔭權良好品格及過去對港貢獻,將30個月刑期減至20個月。曾蔭權妻子強忍淚水,形容昨天是好黑暗的日子,堅決表示會上訴。預料曾最快於明年4月1日愚人節才服刑期滿,至於未有裁決的控罪,則暫定於9月重審。
記者:黃幗慧 楊思雅 蔡少玲 蘇曉欣
曾蔭權(72歲)昨站在犯人欄內聽取判刑,需靠雙手按着欄杆撐起身體,大部份時間均閉目仰後的他聞判後表現冷靜,並望向家人。曾太則眉頭緊鎖,面容繃緊。
法官陳慶偉指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曾蔭權,於2010至2012年案發期間,在審批雄濤廣播的數碼廣播牌照等3個申請時,刻意隱瞞他正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商討租用對方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物業,陪審團裁定他有罪,即不接納他是一時疏忽。
「特首要向港人及中央負責」
控罪最高刑期為判監7年,法官指從過去案例來看,嚴重性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涉及貪污的,刑期為接近上限的5至7年;第二類不涉貪污,刑罰由判社會服務令、罰款至監禁不等。
法官認為本案應歸類為第二類,但表明曾蔭權所干犯罪行絕非瑣碎,而是嚴重,他在案發時審批數碼廣播牌照,是重要決定,因分發大氣電波影響各階層人士。曾蔭權當時任行政長官兼行政會議主席,他作為特區之首,要向香港人及中央政府負責,香港人及中國人對他信任,《基本法》中亦只針對特首這職位,列出其必須要有個人誠信,但曾蔭權違反誠信,這是重要及明顯罪責元素。
對於多名知名人士為曾撰求情信,法官稱明白他們提出輕判的要求,但他作為法官須按裁決作適當判刑,當外界以為判刑是簡單任務,但對法官而言是困難工作,本案亦不例外。在過去多年為官生涯中,法官明言從未見過一個被告從如此由高位跌下。法官認為被告在過去逾40年獻身公共服務,他的立法會及行會舊同事在求情信都提出一點,就是被告決意服務港人,當中最大貢獻數到他於1998年金融風暴時解決金融危機。法官又指,案發時公眾只有少數反對發牌,而被告是按程序審批,否則刑期會大幅增加。
妻子堅決表示會上訴
法官引述終審法院判政府醫生協會前會長何鴻鈞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上訴得直的判詞指,這罪名旨在懲罰公職人員濫用公權力和職權,刑罰要有阻嚇力。此外,法官亦引用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指許在案中隱瞞向新地的相關財務公司借錢,與其有關的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許被判囚18個月。
至於本案,法官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曾蔭權良好品格及過去對香港作出的全部貢獻,減刑10個月,法官稱看不到有任何理由要判處緩刑,故最終刑期為監禁20個月。曾蔭權妻子昨於庭外堅決表示會上訴。
有法律界人士指,20個月刑期不算重,因曾蔭權職位比許仕仁高,曾犯案對香港聲譽影響亦較大,故刑期比許高2個月是合理。
本案共聆訊27日,曾蔭權原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8女1男陪審團退庭兩日一夜後在上周五裁決,以8比1裁定第二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第三項同類控罪,指曾蔭權建議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時,沒有申報何為他設計深圳大宅,陪審團一致裁定此罪不成立。至於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指曾蔭權接受由黃公司提供的300萬元免費裝修,陪審團未能達致有效裁決,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
案件編號:HCCC484/15
【曾蔭權涉貪事件簿】 http://bit.ly/DTS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