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證,是球場上的法官。球場上,球證有絕對權力。儘管條例賦予他們權力,但實際上權力源於球迷信任。球迷相信,即使球證水平參差甚至低落,但一般不會受賄造假。球場如是,法庭如是。香港不是大陸。大陸球場法官時有受賄、吹黑哨、被定罪判監等。香港呢?球員有,球證暫時冇,希望將來都冇。這是香港與大陸的根本分別,這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大陸?曾有人說,除了造假是真,其他都是假,所以,他們不信任他們的法官屬正常,然而,這是香港。即使部份人的底線越來越接近大陸,但此刻香港不是大陸。
打人,不論球場內外、身份地位、球員球迷,當你決定拳打腳踢,就要負上刑責甚至被判監,這是all but one的標準。若沒受罰,並非沒責任,只是好運,何況斷正?至於其他前因,統統都irrelevant。如果前因relevant,如果先受壓、受辱、受委屈便免責,那麼2006年世界盃決賽,施丹施展「鐵頭功」(圖)就可免紅牌。當年決賽期間,意大利球員馬特拉斯出言侮辱施丹家人,禍不及家人,施丹按捺不住頭槌痛擊馬某心口,最後被罰紅牌。施丹受壓,施丹受辱,你可以同情施丹,你可以不同意判決,你可以求情,你可以上訴,你甚至可以不理社會上更有需要的人而捐助施丹,但你怎能侮辱出示紅牌的球證說不公義呢?難道你掌握的事實與案例比他多?Come on!相比之下,旺角場阿伯比較高質,因為他們沒有說施丹紅牌不公義。
文:陳恩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