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列明須停指定範圍

規例列明須停指定範圍

【本報訊】律師黃國桐指,巴士如在未到達巴士站便上落客,或違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巴士未埋站就上落客,情況或等同的士喺唔可以落客嘅地方落客」。他又指交通警平日或較少針對這些情況檢控,惟他認為警方在此案上有合理依據,「咁警方唔係求其搵條『不小心駕駛』去告對方,如果係按巴士附例,(警方)係有足夠理據」。
巴士車長按章上落客,應是根據《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A章第3條《撥出地方供設置巴士站》,此條文除列明署長可指定某個道路範圍為巴士站,亦規定專營公司的巴士或行走某指明路線的巴士,需在巴士站停車以接載或放下乘客;第9條《司機的行為》亦指司機需停在每個巴士站。條例指如巴士公司或司機未有在指定巴士站停車以接載或放下乘客,即屬犯罪,可罰款2,000元。
■記者葉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