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早前稱特首梁振英(圖)可考慮按《基本法》特赦條例,減輕七警的兩年刑期;有事務律師指,該條例原用於未成年兒童或無可上訴情況,故七警案中並不恰當,又指如梁振英強行使用該條例,即屬行政干預司法。
《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指特首有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事務律師黃國桐指條例原為16歲以下人士而設,「舉例有16歲以下人士藏毒超過2,000克,據法例,量刑起點係20年,法庭喺呢個情況下要跟法例判刑,冇得少過量刑起點」,惟當出現涉案人為16歲以下人士時,特首或會在「判刑後、等候特首發落期間」運用該條例,赦免或減輕涉事人刑罰。
黃解釋特首梁振英有酌情權,惟七警案中運用此例並不適當,「七警可上訴,因為入罪嘅條例量刑最高係3年,法官判兩年半,減刑6個月;當事人如認為判罰過重,可留番法庭上訴」,故在法理上根本毋須使用《基本法》第48條第12項;如梁在此事上堅持使用或屬行政干預司法,「因為𠵱家唔係無可上訴」。
■記者葉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