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案】
【本報訊】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旺角騷亂,兩男一女因涉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被控暴動罪。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只有一名男被告選擇作供。他自言案發時只是剛巧在現場「八卦吓」,其後突然「見到啲人衝過嚟」,於是他「跟住一齊跑,跑跑吓突然有人響後邊打我,跟住就暈咗」,醒來時已被捕。惟法官質疑被告若非參與者,不會「見人跑佢又跑」,反而應後退幾步或站在原地。
第三被告薛達榮(32歲)供稱,去年2月9日在附近唱K,凌晨不適早走,在商場門外見群眾聚集,「有人話今晚有差人開槍,所以跟住企響度睇嘢」,強調自己從沒掟玻璃樽或雜物亦不見群眾與警對峙。控方盤問時問他知否當晚有示威者投擲物品,被告反問何謂示威者,法官稱:「示威者只係稱呼,都係想中性少少,因為唔想叫佢哋做暴徒。」
向警招認口供不能呈堂
法官又指,辯方沒解釋第一及第二被告許嘉琪(22歲)與麥子晞(19歲)當時正做甚麼,以及為何被告會在被捕位置出現,希望辯方可於下月3日結案陳詞時澄清。
另外,法官昨裁定控方可將警方拍攝及現場閉路電視的片段呈堂作證據,但警方從TVB網站及YouTube下載的片段則不獲接納,而被告被指向警方作招認的供詞亦不能呈堂。
案件編號:DCCC710/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