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監21年 不服上訴女商一個「啩」字 令販毒案重審

判監21年 不服上訴
女商一個「啩」字 令販毒案重審

【本報訊】內地女商人稱被非洲男子游說,從吉隆坡帶貨版到港,抵埗後遭海關關員截查揭發行李內藏兩包海洛英,警誡下她向關員表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由於陪審團考慮了這一句「招認」,她被裁定販毒罪成判囚21年。終審法院昨頒判詞,稱根據語言學研究,「啩」字顯示說話者不確定及有保留,可見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說模稜兩可,不能構成招認,終判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
記者:蘇曉欣

上訴人周禮梅(40歲)居於廣州,已婚並育有兩名子女,於廣州經營3間小型化妝品店,教育至高中程度。她否認於2012年11月15日,販運0.8公斤海洛英。

官指不能構成招認

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着陪審團考慮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說是否構成招認,即她一直知道行李內有毒品。
2014年2月,陪審團終以5比2大比數裁定她罪名成立,判囚21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前年曾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遭拒,再以案件涉及嚴重不公為由向終院上訴。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當日上訴人被截查後發現其行李內有兩包白色粉末,快速測試顯示是海洛英,關員曾問她該些粉末是甚麼,她遂用廣東話回答「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事後關員紀錄為「我諗係毒品」。及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再解釋,她因關員對她說驗出毒品,她嚇呆了。
法官認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及「我諗係毒品」兩句的意思雖然明顯分別,但那是關員告訴她驗出毒品後所說,情況就如她只是講述發生在她身上的事,加上當中的「啩」字令句子變得模稜兩可,不能構成招認,不應交予陪審團考慮,即使可算招認,其舉證價值也極有限,卻對被告不公平。惟法官認為案件並非沒有其他指證上訴人的證據,加上辯方不反對,遂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FACC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