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罪名較輕可判緩刑

襲擊罪名較輕可判緩刑

【本報訊】七警原同被控俗稱「傷人十七」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亦可判監7年。但主審法官杜大衛改為裁定最高只可判監3年,更可以緩刑了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兩罪分別在於傷勢是否嚴重及施襲者意圖。

控罪視乎意圖及事主傷勢

上述兩項罪名均見於《侵害人身罪條例》,前者屬第17條,指任何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人,即屬犯法,更屬例外罪行,不准判緩刑;後者屬第39條,指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亦屬犯法。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兩罪分別在於傷勢嚴重程度,「只係紅腫、瘀,明顯係AOABH(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但有流血,就可能告wounding(傷人)」。他又指分別亦在於是否蓄意犯事,「如用西瓜刀或三角銼,一定係意圖令他人嚴重受傷」。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方不用證明施襲者意圖,定罪門檻較低。而普通襲擊門檻更低,即使遇襲者僅受驚或沒受傷,亦可起訴。
據報道,早前有來港定居的前公安扑傷婚外情車房老闆娘頭部,因蓄意傷人罪被判監2年8個月;影星吳鎮宇2010年在麵包店打傷男顧客,原被控傷人罪,後獲控方改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罰款1萬元。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某罪行無罪,但若認為案情構成另一項罪行,則可裁決被告就該另一項罪行有罪。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