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不誠實案底的律師行前文員,多年後在修讀法律專業證書課程期間,致函律師會查詢日後簽署見習律師合約時,需否透露有關紀錄。他認為按法例早已「洗底」,不滿律師會未經他同意,擅將其個人資料及定罪紀錄刊於會訊,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律師會違法。高院昨聽罷陳詞,押後判決。
申請人獲法庭批准以Y作代號。代表Y的資深大狀戴啟思庭上稱,按《罪犯自新條例》,Y於2006年的6個定罪紀錄早已「洗底」,但律師會不問情由,便將他原意只用作查詢而提供的資料公開,令全行皆知,有違私隱條例及《罪犯自新條例》。
律師會反駁指,在保障行業誠信及公眾利益下,必須將資料公開。法官遂問若有盜竊案底又想任律師的中五學生向律師會作相同查詢,會否被同樣對待,律師會一方答不會,但同時稱,Y當時顯示他有意於行內發展,故即使表明要求將資料保密,律師會基於前述理由,仍會將之公開。
案件編號:HCAL39/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