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言論或違選舉例

干預言論或違選舉例

【本報訊】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昨提出,林鄭月娥稱有候選人可能不獲中央任名言論,以及連日來有關中聯辦逼選委支持林鄭,若報道屬實,已違反了《基本法》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要負刑事責任。

最高囚7年

《基本法》第22條寫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雖然特首要由中央任命,但特首選舉由特區政府負責,屬特區自行管理事務。
早前特首參選人、退休法官胡國興提出特區政府應該就《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防止內地官員干預香港事務。
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條規定,候選人或任何人發佈有關候選人的虛假或誤導性事實陳述,以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即屬違法,有關條例第13條亦寫明,任何人以威脅或威嚇手法,要選民投票或不投票給某候選人,亦屬違法,最高可判監7年。
■記者莫劍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