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陸偉雄稱根據《警察通例》,一般市民(不包括現役警員)若路不拾遺及把失物交警方之後,若三個月內無人認領,拾獲者有權可以領走有關失物,即使失物是巨款或貴重珠寶,做法也無分別,他相信有關警察通例的制訂是為了鼓勵市民誠實處理失物及路不拾遺。
不過陸偉雄補充有至少在三種情況下,縱然過了三個月期限,拾獲者也無權領取失物,包括:失物本身屬違法或違禁品;失物是賊贓又或某刑事案證物;物主因事未能在3個月限期內前來取回失物。警方消息則強調有制度防止有人侵吞市民拾獲的財物,例如物主領回失物時亦須在兩名警員見證下簽署收據,當局其後會發信通知拾獲者確認失物已被領回。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