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僅24歲、正辦離婚的倉務員得悉14歲女友與在夜店飲酒結識的男子發生一夜情後,教唆女友誣告對方強姦,女友終向警方和盤托出。有毒癮的倉務員早前認罪,昨求情指希望判監,因恐防一旦判入戒毒所,刑滿獲釋後年僅兩歲8個月的兒子會認不出他。惟裁判官最終決定判他入戒毒所,又勉勵他盡快戒除毒癮,便可照顧兒子,「你個仔應該去公園玩,唔係去戒毒所探你」。
《戒毒所條例》規定,若法庭判某被告入戒毒所,他入戒毒所的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但亦不得超過12個月。即使某被告從戒毒所獲釋,懲教署亦可對他頒佈為期一年的監管令。
稱希望判監
被告李煒洛早前在屯門法院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指李願意入戒毒所,亦願意承擔責任,但希望被判監。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指李有毒癮,上一次戒毒後需接受監管令,但在監管令後重蹈覆轍,最終判他入戒毒所。
案情指李的女友於去年7月15日搭上姓蘇男子,跟他返家度春宵。被告着女友誣告蘇強姦,更於同月27日至30日反覆以WhatsApp教她如何報假案,包括要鎮定、有決心、扮說真話及「幻想真係俾人強姦過」,女友向警方錄口供時說出真相。
案件編號:TMCC38/17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