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證監會要求疑造假上市的中國森林(930)及上市保薦人、核數師向小股東還原交易,憑藉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賦予的權力,該條例並無一字提及賠償,但自從洪良案後,即被視為「尚方寶劍」,造假、造市者須「回水」。
第213條列明,任何人違反市場規例,或協助、教唆他人違規,法庭可應證監會要求制止,並要求涉案人使交易各方回復交易前的狀況。
2009年底上市的台灣製衣廠洪良(已除牌),為證監行使第213條權力、令公司「回水」的首例。洪良上市僅3個多月,即被廉署突擊上門搜查,其後發現洪良於招股書中誇大近6億元人民幣盈利,以失實資料誘使投資者認購新股。其保薦人兆豐資本亦被證監會重罰4,200萬元兼吊銷牌照,出手歷來最重。最後法院判洪良須向7,700名小股東以停牌前收市價回購股份,涉資10.3億元。
此後的國美電器(493)前主席黃光裕夫婦、涉及內幕交易的摩根士丹利前董事總經理杜軍、老虎基金亞洲等,亦曾因第213條亦被判還原交易。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前執董施衛民首創「靈活運用」第213條,老虎基金律師曾當面質疑其詮釋超越法律所賦予的權力,施衛民即反擊該條例含意廣泛,且會繼續多管齊下打擊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