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疑造假上市的中國森林(930)及其保薦人、核數師同被證監入稟要求「回水」,一紙傳訊令狀引來多個疑問,包括對小股東而言,誰可索賠、怎樣定義?核數師與保薦人須負多少責任?
「沽得早 賺咗點計」
證監會界定於核數師畢馬威公佈發現不合規當日(2011年1月31日)仍持有中國森林的股東,可望獲「還原交易」,意即有機會獲賠償虧損。但狀紙亦說明中國森林疑在招股書中已載有虛假陳述,為何賠償界線不劃在上市當日?有熟悉監管規例的律師認為,或涉及專業人士在上市後仍有失當,致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若在該日子前沽售離場者又能否索賠?律師林炳昌指股民或須與證監爭拗「條界點劃」,「若沽得早、賺咗,點計」?
至於保薦人渣打、瑞銀,和核數師畢馬威,早在去年4月已被中國森林的清盤人保國武,就專業失當要求賠償。連同是次被證監會控告,多名律師、核數師都認為,保薦人及核數師不排除須「賠雙倍」。
林炳昌解釋,清盤人為求保存公司資產,追討投行、核數師失職的賠償,以增加可分派予債權人的利益。證監會則追究失實資料令投資大眾損失,兩者性質不同,可能須各自負責。
渣打、瑞銀各自在去年底的業績公告披露,正被調查新股保薦事宜,但結果未公佈即遭入稟。有律師解釋,清盤程序「唔知搞幾耐」,而是次引用的《證券條例》第213條精髓在於不必等待其他有關案件審結,法庭即可頒禁制令,阻止資產散失。
另外,新股申請在聯交所、證監會分別雙重存檔,證監會亦有最終審批權,故惹來質疑,為何證監在該股上市前未能洞悉造假,今時今日才追究上市團隊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