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印傭首度來港工作不足一個月,連番遭男僱主同住胞弟侵犯,包括強姦了她、逼她口交及手淫。印傭終向中介求助揭發事件,成功令僱主胞弟入獄,判監7年半,但卻患創傷後遺症。她早前入稟向被告索償56.2萬,由於被告沒就金額提出反對,法官昨判印傭勝訴兼得訟費。
記者:楊思雅
案件兩周前在區域法院就賠償金額進行聆訊,仍在石壁監獄服刑的被告霍家証(35歲)由懲教署職員押送上庭,他沒有律師代表,對於事主所提出的索償金額沒異議,亦沒傳召證人出庭或盤問事主。
懼怕貌似被告男子
判詞透露,精神科醫生證實現年38歲的事主患創傷後遺症,出現健忘、情緒低落及反應緩慢的情況,且經常憶起案發經過,難以呼吸及心跳加速,而仍在港任家傭的她不但害怕到案發地區的九龍區,更對貌似被告的男子感到懼怕。
案發為2011年,事主指事後僅接受一次急症診斷,及後因害怕新僱主知悉此事及要請病假,一直沒就患創傷後遺症求醫,至2015年8月、即案發後4年始首接受精神科治療。醫生診斷她喪失一成工作能力,專注力不足及工作效率降低,未來兩至三年仍須跟進覆診。
其律師陳詞指事主來港不足一月即遭侵犯,她當時沒任何聯繫,言語不通,不熟悉本港環境等,令她孤立無援,更導致婚姻破裂。故除了普通人身傷害賠償25萬元外,事主另索償8萬元加重性賠償,皆獲法庭接納。
此外事主本與僱主簽訂兩年合約,每月賺取逾4,000元,惟她案發後遭解僱,法官接納被告需向事主賠償21個月失業期間,原可收取約10.6萬元收入損失,以及未來醫療開支等共56.2萬。
事主已婚兼育有三名兒子,她於2011年6月來港在被告胞兄位於牛池灣威豪花園的住所工作,一個月後同住的被告趁她在廚房洗碗時用下身磨擦她,兼捉住她的手幫他手淫。翌月被告變本加厲,趁事主在廁所梳洗期間從後拉低她的褲子企圖強姦但不成功,惟有捉住對方雙手替他手淫。事主向中介求助,獲一個空樽以搜集證據。一周後被告又趁事主到他父母的黃大仙鳳德邨住所工作時逼事主幫他口交。兩周後被告再施獸行將事主強姦,事主事後偷偷拿取被告精液作證。
案件編號:DCPI14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