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參加了人生第一次的法律調解。
首先,原來調解要收錢,如果參與人數愈多,便要用較大地方開會,收費也會增加。感覺像去卡拉OK,斷人頭開大房收費。
據說不同調解員有不同收費,就像星級奶媽和普通保母的分別。
貴的調解員通常有法律背景,他們能提供一些不可視為正式、但非常有用的法律經驗,有助你決定接受和解或者死打到底。
第二,要簽調解保密協議,不能向外人透露調解的詳情。所以我也只能滴水不漏,不能講述案情。
第三,原來調解雙方,即是原告和被告,是可以完全不須見面的!譬如我參加的這次調解,主要涉及一些賠償的問題,我和另一被告坐在會議室A,原告坐在會議室B,調解員向雙方講解過程,傳達意見。「曾生,對方想索償呢筆錢,你地意見如何?OK覺得太貴接受唔到。咁有無反建議呢?我幫你轉達吧。」就這樣,調解員左出右進,有時甚至直接call雙方律師密斟,幾個小時過去,我連對方頭髮長短身形肥瘦都毫無概念。
第四,調解員閒聊時透露,有些夫妻對簿公堂追討贍養費,同林鳥一見面便反目成仇,有人一拳打爆會議室的玻璃枱面。既是如此,調解室應該收起所有易碎物品,不過玻璃心無法避免。
第五,其實調解員道行再深,也不能保證控辯雙方能和談,因為一切都和利益有關。簡單而言,如果一方覺得和解比訴訟有利,便會和解,反過來便免談。特別如果一方有法援,打官司不論勝敗都是政府找數,那麼和解的機會便很微。又或者如果一方開出的和解條件太兇狠,對方根本不能接受,魚死網破,只能打到底。
這不單是我個人經驗,想深一層,也和政治談判是同一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