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欠贍養費判囚上訴庭:違人權法

離婚男欠贍養費判囚
上訴庭:違人權法

【本報訊】育有一對子女的夫婦辦離婚,法庭下令前夫每月向前妻支付贍養費,但前夫違反命令,拖欠共52萬元贍養費,法庭指前夫藐視法庭命令,判他監禁3個月,前夫不服上訴。上訴庭昨判前夫上訴得直,指有關程序要欠債人解釋不應判監的原因,是違反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及《人權法》指明假設被告無罪的原則,認為應修改有關法例,令欠債人有機會辯護。
記者:黃幗慧

本案的前妻及前夫分別以YBL及LWC代號代表,二人於2005年結婚。在等候正式離婚聆訊前,家事法庭於2013年6月下令前夫每月向前妻支付2萬元贍養費。但前夫只支付了兩個月,自9月便沒付款,至去年10月,拖欠共52萬元。
前夫曾指自己失業兼要供樓,要求法庭撤銷贍養費命令但被拒。前妻於2014年8月要求法庭就前夫拖欠贍養費執行判決,前夫要求暫緩還債,讓他出售深圳物業套現後才還款。案件拖延至去年10月,前妻與前夫仍未就如何售樓達共識,法官認為,前夫藐視贍養費的命令,向前夫下交付羈押令,判他監禁3個月,付清52萬元就可獲釋。前夫於11月獲保釋等候上訴。

應改例讓欠債人辯護

前夫指交付羈押令的聆訊程序不妥,違反《人權法》。上訴庭昨在判詞指,要欠債一方交出證據說服法庭他有合理原因不付款,是違反舉證責任在原告的原則,而且整個程序沒有向前夫交代針對他的指控內容,法官亦無詳述依靠甚麼證據將他判監。上訴庭指,做法違反《人權法》列明刑事案被告應有的權利。
上訴庭指應修訂《區域法院規則》第87號命令,列明進行交付羈押程序前,應先由債主向欠債人訊問,以了解其財務狀況,讓欠債人知道指控性質及內容,及給他辯護機會。等候修法期間,上訴庭建議家事法庭發出實務指示,交代修改後的程序。上訴庭判前夫上訴得直,撤銷監禁3個月的命令,將案發還重審。
律師梁永鏗接受訪問時稱歡迎上訴庭的做法,但指過去甚少與訟方因欠付贍養費而被判監,法庭通常都給予欠債人解釋機會,有需要時更改贍養費命令。
案件編號:CACV2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