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雷士照明(2222)控股權爭奪案告一段落,創始人吳長江日前已於惠州中級人民法院被判14年有期徒刑,以及沒收財產50萬元(人民幣.下同;折合約55.83港元),同時責令其須向重慶雷士照明退賠370萬元。至於同案第二被告、時任雷士照明董事長助理陳嚴以挪用資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據了解,於2012年至2014年8月間,吳長江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為籌集資金建設其個人控制的「雷士大廈」項目,以其本人實際控制的5家公司作為貸款主體,利用雷士照明的銀行存款提供質押擔保,並用於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法院裁定,吳長江以個人決定將雷士照明存於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存款,為上述5間公司向銀行共申請9.02億元貸款提供擔保,雷士為此先後出質押保證金9.24億元人民幣。不過,因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令銀行將雷士的5.57億元的保證金強行劃扣,使該公司造成巨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