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指,近期同時接獲另外兩宗類似個案,其中一宗涉案的智障事主被指打人,警方原計劃以毆打罪起訴事主,經他介入了解,同時另找到證人提出有力證供,事主終獲准保釋候查。另一宗個案事主,被指控非禮及企圖強姦,警方依賴報案人證供,將事主拘捕歸案後,事主報稱遭警方用嚴刑逼供。
事主可就損失索償
梁耀忠指,由於接連發生警方被指企圖製造口供及證據的投訴,令人質疑問題是否只屬冰山一角,他促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向前線作出訓示。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司法程序中,不同程序及不同部門對證據要求有不同。警方調查案件期間,有足夠表面證據便可以建議起訴;不過到法庭審理案件時,則是「兩個世界」,尤其是刑事案,證據必須達到沒有合理疑點的要求才可以定罪,不能因為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就指警方輕率提起訴。他又指出,事主若感警方處理案件過程不公平,令其錯誤被羈押構成損失,事主可就損失向警方索償。
■記者鄭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