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近月調查兩宗有關屋宇署投訴,發現該署未有果斷地就清拆命令執法,其中一個個案屋宇署6年來都未向僭建物業釘契,令不知情的新業主要負上清拆責任。申訴專員劉燕卿指目前有近6萬宗應該釘契但沒釘個案,要求屋宇署盡快處理。
無向舊業主執行清拆令
申訴專員公署高級調查主任程淑筠指,該個案是屋宇署於2009年3月向單位X當時的業主B發出清拆令「2009命令」,要求拆除僭建物,該業主其後上訴。直至2015年8月,C女士購入單位X,其律師兩度查冊均無發現「2009命令」存在,同年11月屋宇署再發清拆命令「2015命令」,要求單位X的新業主C女士拆除僭建物。屋宇署直至今年6月,才將單位X釘契。
對於屋宇署延遲釘契,署方回應指2011年前內部文件訂明,在清拆命令於期限後數月仍未遵從情況下才須釘契;同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4條,在業主上訴期間署方不得強制執行清拆令。屋宇署又指準買家須向署方查詢。
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屋宇署曲解條例,延遲釘契等於損害準買家及按揭機構等有關人士知情權,難以明白屋宇署為何會以行政方便為由損害準買家利益,變相袒護出售有僭建物的原業主。她續指,目前有近6萬宗應釘契但沒釘個案,要求屋宇署盡快處理。同時提醒準買家宜先向屋宇署查詢單位有否清拆令。
另一宗投訴則是屋宇署於2011年5月發現一大廈平台僭建物,翌年6月發清拆令,要求業主A須60天內清拆。屋宇署2013年2月發信警告業主A須遵辦命令,惟業主A一直稱僭建物的5名租客因經濟困難未能短期內遷出要求延期清拆。同年4月按強制驗樓計劃向該大廈發法定通知,要求法團於指定限期內檢驗和修葺大廈。業主A其後要求社工協助租客遷出;去年3月租客仍拒遷出,社工結束跟進。署方遂向業主A發信警告並兩度檢控,僭建物今年7月終被拆除。
屋宇署回覆指社工跟進個案期間署方暫緩執法,但不時與社工檢討個案進展。公署認為,屋宇署向法團發驗樓通知,但卻不積極地執行清拆令,讓法團可順利遵辦驗樓通知,故未能符合法團合理期望。
■記者張文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