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擬自行清拆 或犯刑毀

團體擬自行清拆 或犯刑毀

【本報訊】有協助露宿者的團體計劃自行清拆鐵架,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10年監禁。
最近粉嶺裁判法院一宗同類案件中,馬屎埔村農夫區流根因抗議恒基兆業收地,剪爛已圍封農地的鐵絲網,被控刑事損壞,區獲准自簽3,000元守行為15個月,其間不准再入涉案農地毀壞。
大律師陸偉雄指,如有人將食環署安裝的鐵架私下拆除,可能會被控刑事毀壞。食環署亦可要求相關人士作出賠償,金額因應損失釐定。他稱所拆的鐵架數量越多,罰則越重,即使相關人士的出發點崇高,不會是法官判刑時考慮因素。
■記者李詠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