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就人對人促銷電話一直陷於冇王管狀態,令市民不勝其煩,今次銀行職員涉把客戶私隱個人資料「出賣」到內地作貸款電話促銷用途,更加凸顯出《私隱條例》有嚴重漏洞,因1995年制訂的《私隱條例》第33條,原已明文禁止香港機構把客戶個人資料轉移到外地(事先得事主批准除外),但是事隔逾20年,上述第33條卻仍然是實施無期。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認為這情況不合情理,當局需要解釋何以遲遲不落實第33條,他打算於立法會跟進。
楊岳橋認為,銀行客戶的個人資料屬銀行的財產,員工無權擅自挪用,若有員工未經銀行同意偷偷把資料交予內地機構,已構成違反誠信,對市民沒有保障。
消費者可拒提供資料
大律師陸偉雄則坦言,消費者難以知道自己的個人資料有否被「出賣」及轉移到內地,所以他建議市民要採方法自保,例如使用兩個不同手機號碼分別作私人及工作之用,在申請銀行或其他服務時,只公開工作手機號碼。另外,若果有機構要求消費者提供不合情理的個人資料及私隱,例如子女數目、薪金、教育程度等,消費者亦有權拒絕。
■記者陳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