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七警案昨踏入第31天審訊,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法官將於明年2月14日宣讀裁決,決定七人的命運。控方案情指戴眼鏡的第七被告在抵達暗角前,加入押解並襲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第七被告的辯護律師質疑,清場當晚有200多名便衣警,當中也有不少人戴眼鏡;而第七被告面上無痣,但片段質素太差,連片中人有痣無痣也看不清,難憑片肯定其身份。
記者:歐陽聯發
七名被告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共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共同於前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變電站毆打曾健超。
主控稱不會「甩一個,放全部」
主控向記者表示,法官須獨立考慮每名被告是否片中人,若法官最終認為其中一名被告身份成疑,結果只會令該人脫罪,不會影響其他被告入罪,不會出現「甩一個,放全部」的情況。
案件昨由第六及第七被告續陳詞。第七被告警員黃偉豪由開審至今,一直戴口罩、墨鏡遮蔽容貌。代表黃的大律師羅志霖陳詞指,控方主要依賴投訴警察課總督察陳昕的認人證據,她透過觀看暗角片段,再對比委任證,認出戴眼鏡的黃偉豪便是暗角的第七警。羅質疑,陳與黃素未謀面,其證據的意義不大,加上清場當晚有200多名便衣警在場,相信有不少人戴眼鏡,在暗角的警員不一定是黃。羅又批評,控方沒將全部在場戴眼鏡警員的委任證相片呈堂,只抽出黃的相片作證物,對黃不公平。
辯方:曾健超拒交案發所穿衣物
羅引述黃的同袍口供,指黃平日會戴眼鏡,但不記得清場當晚黃有否戴眼鏡。羅進一步指,清場或會遇上示威者使用暴力,有些警員可能會戴眼罩,也可能認為除下眼鏡更安全,戴眼鏡不是可靠特徵。羅形容佔中不是「日日有年年有」,不能以一般情況理解。另外,控方指黃與其餘被告於清場當晚屬同一快速應變隊,最後加入的人很可能是黃。惟羅指即使來自不同隊,警員間互相幫手很正常,指該人未必是黃。
控方案情指曾健超被抬往暗角前,在龍和道被制服期間胸口一直貼着地面,即使他被警員用護膝壓背制服時,也不會造成胸口兩處圓形瘀傷,因此這兩處傷勢必定是在暗角被警棍毆打所致。然而代表第六被告關嘉豪的大律師林芷瑩指,控方證人警長程英偉曾供稱,有一名身份不詳的警員有份協助制服曾健超,當時程沒有留意該人,林指曾胸口兩處傷勢或是該人造成。
林又質疑,曾健超不肯向警方交出他在清場當晚穿的衣服,質疑控方缺乏證據證明被襲的人是曾健超。法官杜大衛反問,既然在花槽曾被制服的片段和中區警署閉路電視都拍到曾的衣着,衣服是否證物有何分別。林解釋,警方有責任盡量搜集證物。
案件編號:DCCC98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