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福露營車脫無牌旅館罪

塘福露營車脫無牌旅館罪

【本報訊】近年出租露營車大行其道,是否需要領牌卻引起爭議。早前有公司在天水圍出租露營車,遭民政事務總署票控無牌經營旅館,最終罪成罰款2萬;惟大嶼山塘福的出租露營車,兩職員遭票控管理無牌旅館,昨卻獲判無罪。裁判官直指案中露營車不屬《旅館業條例》所指「處所」,不受監管。

官指不屬處所

被告梁耀開(60歲,圖)及鄧芷欣(22歲)被控於去年9月管理無牌旅館,相關經營者是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男被告在庭外質疑當局發牌制度不清晰,追不上業界發展,「新嘅嘢用舊嘅法例無限咁擴大去管理」。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昨指,《旅館業條例》未有就「處所」提供註釋,而據字典則應解作樓宇或建築物,立法者並無特別提及條例涵蓋汽車或船隻,故立法原意不應伸延至車船,而英國有法例監管露營車,但香港並無相關法例。
裁判官認為,涉案露營車雖有喉管接駁營地水電及排污系統,亦不能自行移動,但辯方證明可於數分鐘內拆除接駁裝置,由拖車拖行,不會破壞土地或露營車,並曾兩度前往其他地方出租,可見車輛與土地無永久連繫,設置亦只為供人享用而非增值土地,不屬「處所」。惟因兩被告確曾管理相關露營車,自招罪嫌,故脫罪亦不獲訟費。
案件編號:TWS3174-6/16
■記者楊家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