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生意外或事故,犯錯一方常拒絕道歉,憂慮一旦認錯等同承認責任負上法律後果。《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終報告及建議》昨日出爐,建議法例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鼓勵犯錯者毋須擔心法律後果下表達歉意。律政司計劃在今年度展開立法工作,希望有助減少醫療事故等訴訟。
一般致歉內容不當證據
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任主席的調解督導委員會,昨發表道歉法的最終報告和建議。袁國強表示,道歉法目的是釐清道歉的法律後果,消除不確定性,讓當事人更願意道歉,包括以口頭、書面形式,表達歉意、懊悔、遺憾等,促使透過和解方式處理爭議。道歉法將適用於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所有紀律處分程序和規管法律程序,對象包括政府在內。
不過,根據《調查委員會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與《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的法律程序,道歉法並不適用。報告指出,前兩者條例進行的程序都屬於事實裁斷性質,不涉及責任裁斷;《淫》例因淫褻物品審裁處牽涉處理刑事、民事案件,易混淆故全面豁免。
對於道歉的具體內容,例如解釋事發經過、涉事人物等,會否獲法庭接納作為對道歉者不利的證據,報告建議一般情況下應視為道歉一部份,不屬證據;但法院仍可行使酌情權,例如道歉內容是訴訟唯一證據時,法庭便可考慮接納內容成為呈堂證據。
袁指,如犯錯一方僅說「對唔住」而不詳細解釋事件因由,道歉未必有效,例如在醫療事故中,家屬希望知悉事發經過、事件不再重演、得到道歉以及金錢賠償,不獲告知經過家屬難以接受道歉,同樣訴諸法庭解決。他希望藉立法保護道歉內容,犯錯方更願意道明原由致歉,受害一方亦更願意接受。
立會議員何君堯、張國鈞都關注,法庭有酌情權即存在不確定性,犯錯者依然會選擇在道歉中刪去具體內容自保,效果成疑。袁強調法官會平衡立法原意與申索人應得的權利。他說政府會在今個立法年度盡快展開立法工作,如果成功香港將成為亞洲首個落實道歉法的地區。
■記者馬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