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露營車案】
【本報訊】租住郊野露營車(圖)漸受歡迎,但掀起露營車是否旅館及須否領牌爭拗。民政署到大嶼山塘福一處出租露營車營地放蛇,發現未領旅館牌或豁免證明書,票控兩名職員共3罪,案件昨於荃灣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應考慮有否提供住宿
女被告鄧芷欣(22歲)及男被告梁耀開(60歲)分別面對一項及兩項管理無牌旅館罪,分別指他們去年9月14至15日、22至23日及25日犯案,相關經營者是大嶼山有機農莊有限公司。控方陳詞重申,法庭應顧及立法原則,考慮露營車是否《旅館業條例》所指的「處所」時,若設置露營車的目的是提供住宿安排,便應受規管及要領牌,「處所」涵義就不止於建築物。
辯方則指控罪針對的露營車沒有建築物結構,不能成為「處所」,亦質疑控方專家證人與案件主管同屬民政署牌照科,獨立性成疑。辯方將於下周三(30日)繼續陳詞。
同被民政署票控的天水圍名樂漁莊,兩間相關公司日前被判無牌經營旅館罪成,罰款2萬元,名樂漁莊表明會上訴。
案件編號:TWS3174-6/16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