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就加強香港資產管理行業規管的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至2017年2月22日止。
所建議的改動將於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及《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內作出。《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內的加強措施所涉及的主要範疇包括證券借貸和回購協議、基金資產的託管、流動性風險管理及基金經理就槓桿借貸比率的披露。
《持牌人操守準則》的改動建議旨在透過以下措施,處理中介人在銷售投資產品時的潛在利益衝突及加強銷售時的披露,亦即,當中介人表明自己為「獨立」時,限制該中介人收取佣金或其他收益,或與產品發行人有任何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關係。當其收取的金錢收益無法在訂立交易時量化計算時,要求中介人披露有關金錢收益的幅度及最高金額。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穩健及積極應對市場的監管制度對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必須確保本港的監管規例適當地緊貼不斷演變的國際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