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酒後駕駛被定罪的銷售員,不滿被控酒駕之餘,同時被控沒有第三者保險駕車罪,最終額外被罰款5,000元及停牌半年。他昨到高院上訴,指律政司就第三保一罪作選擇性檢控。法官陳慶偉亦質疑,買第三者保險後,「有乜事又當我冇買到,咁咪好唔公平」,又稱一般市民都不知道會同時告兩罪,「我都係噚日睇文件至知」,認為案件影響深遠,將案押後至明年2月7日審理。
上訴人羅永輝於今年4月22日駕私家車途經渡船街與山東街交界,遭警員截停,驗出呼氣酒精含量超標近一倍,後承認酒駕及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罪,兩罪各罰款5,000元,另停牌半年及一年。律政司庭上解釋,警方曾經向相關汽車保險公司查詢,得知根據保險條款,一旦司機酒後駕駛,第三保便會失效,因此控以兩罪。
案件編號:HCMA476/16
■記者蔡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