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假日想遠離石屎森林,但未必人人有齊露營裝備,租住設施齊全的露營車漸受歡迎。不過原來露營車也須領取旅館牌。以吹氣「波子營」及露營車為賣點的天水圍名樂漁莊,被民政署放蛇並票控無牌經營旅館。名樂漁莊爭拗營地可移動,不算固定處所,但法庭昨裁定營地跟旅館無異。裁判官讚賞設施有創意,惟明言仍須按例領牌,判罰款2萬元。
記者:歐陽聯發
據了解,名樂漁莊是首宗關於露營車被定罪的個案,另一個案涉及大嶼山塘福露營車,案件仍在審理。根據名樂漁莊的網頁,租用露營車和「波子營」的價格由1,000至5,500元不等。
設施包床鋪廁廚如旅館
名樂漁莊的代表昨在庭外表明會上訴,指公司兩年前已向民政總署查詢領牌條件,但對方回應沒有指引,又批評政府跟不上創新產業,露營車早在外國盛行。民政總署回覆查詢指,截至昨天,署方只收到一份出租露營車作旅館用途的申請。據知,申請並非來自名樂漁莊。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指,《旅館業條例》的立法原意是要確保住客安全,規定所有「處所」須符合消防及衞生等標準,因此「處所」一詞不應只局限在建築物內,正確詮釋應是「提供住所的範圍」。水官又認為案中露營車的設施包括床鋪、廁所、廚房、陽台等,根本與一般旅館無異。
辯方雖然爭議露營車及「波子營」並非固定建築物,然而名樂漁莊負責人在警誡下承認,營地去年3月起出租,署方8個月後放蛇依然運作;加上營房內有眾多設備,難以移走;另一方面,辯方稱公司採用會員制,但事實上民政總署職員只須付錢便輕易租住。水官最終裁定兩間有份經營或控制名樂漁莊的公司「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於去年11月24日及12月30日兩次放蛇時,均是無牌經營名樂漁莊。
辯方求情指因為申請牌照手續繁複才犯案,被告是初犯。水官聞言指露營車的意念具原創性,「相信好多人會鍾意」,而香港需要更多原創,相信有關設置能「畀多啲設施呢個繃緊嘅城市」,但無論如何被告也須領牌。資料顯示,案中「波子營」的意念來自法國名師設計的Bubble Hotel,特點是全透明設計,方便觀星。
案件編號:TMS681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