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壞iPhone退款】
【本報訊】美國電子產品製造商蘋果的區域子公司蘋果亞洲有限公司一名前銷售員,涉欲退還欠妥或損壞iPhone予蘋果亞洲後取得退款,向蘋果亞洲僱員行賄,而每退一部iPhone賄款達800至1,000元。
押後答辯讓被告請律師
涉案蘋果前銷售員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昨在九龍城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毋須答辯,押後讓被告聘請私人律師。裁判官准被告以4,000元現金保釋,但不准離港或騷擾控方證人。案件明年1月4日再訊。
被告張悅海(26歲)被控於去年11月5日,向蘋果亞洲有限公司員工區卓偉行賄。據蘋果亞洲官網,若對購買的iPhone不滿意,可在購買後14天內退款。不過顧客須付退貨費,若手機已拆封,則要支付25%拆封費;若手機未拆封,則須支付貨品價格15%作為回收費用。
案件編號:KCCC4007/16
■記者陸羽平、歐陽聯發